在林地边缘点火?罚!
2023年11月1日,赵某在清城区凤城街道沙田社区蛇仔坑游泳时,为驱赶蚊虫,未经批准擅自点燃该区域的生活垃圾,后被正在巡查中的凤城街道办事处护林员发现并及时扑灭,未引起森林火灾。经调查核实,火烧地点距离林地边缘约3米。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清城府发〔2023〕6号)第一条、第五条规定,该火情性质属于在森林防火区内的野外违规用火。凤城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赵某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天气干旱、风高物燥的森林火灾高发期,市民群众要严格遵守《广东省森林防火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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