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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农村“一户多宅”不用怕,三种办法破解难题

    信息发布者:zengfeng
    2020-02-08 10:19:36    来源:互联网   转载

      导读: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现状较为复杂,不仅出现了一些私搭乱建的房屋,“一户多宅”的现象也尤为突出。但是,《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很多农民朋友担心,“一户多宅”问题是不是无法解决了?事实并非如此。近些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措施,关于“一户多宅”的问题,我们有望采用三种办法妥善处理,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尽早了解,予以重视。

      

      

    【新版《土地管理法》:在“一户一宅”基础上实现户有所居】

      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即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家制定“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要降低农村住宅的空置率,促进集约利用土地。

      目前,农村的房屋空置率非常高,造成了土地资源分配不均与严重浪费,所以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分配一处宅基地。

      新版《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地区自行探索实施了行之有效的促进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例如确权登记后有偿使用,集体自愿有偿退出等。

      这些举措从保护农民居住权益,促进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出发,既提高了宅基地的利用率,也防止宅基地分配不均,更为我们解决“一户多宅”问题提供了参考。

      

      

    【“一户多宅”的3种破解办法】

      1.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新版《土地管理法》提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并将于2020年正式向全国范围施行,目前有多个试点已经进行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对于已经进城落户,不以传统农耕作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不在农村居住的农民朋友来说,可以申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民朋友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仅能得到经济方面的保障,同时也能够缓解宅基地资源浪费的情况,是解决“一户多宅”问题的较佳途径之一。

      

      2.集体内部流转

      原国土资源部等多部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后,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观念进一步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使用权归农户个人。

      为了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因此,按照规定将多余的宅基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一种解决“一户多宅”问题很好的办法,让村民避免了违规风险,又满足了其建房用地需要。

      

      3.办理分户确权

      实践中,造成“一户多宅”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家中成年子女成家后新建房屋占地造成的。

      成年子女成家后另外成为一户农村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分户以及申请建房用地手续。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分户,经村民组织公告无异议后,依法确权登记,即可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户多宅”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农民朋友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分户也是有条件限制的,不能为了得到宅基地任意申请分户,具体情况要参考户口所在地的政策。

      例如《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二)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三)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综上所述,对于“一户多宅”的问题还是有多种解决方案的,农民朋友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处理自家宅基地问题的方式,防止因为违规受到处罚。“一户多宅”不利于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且阻碍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在明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早发现,早处理,以防影响自己和集体的利益。关键时刻,就相关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也是大家妥善解决疑难问题的极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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