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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我市在建违法建设将有法可依! 3月30日,市局在《清远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简称《办法》)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上透露,《办法》将从四月起正式实施,清远将建立在建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充分发挥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的作用,赋予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的权力。 市局副局长胡祖治介绍,我市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各地新增违法建设难以遏制在萌芽阶段,当违法建设建成后,拆除难度更大,更易引发暴力抗法,拆除行政和经济成本更高,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因此,有必要借鉴海南、广州、佛山等地的立法经验,通过地方规章进一步规范在建违法建设定义、部门职责、查处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明确违建查处部门对在建抢建违法建设实施快速查处等措施。《办法》的出台可以从萌芽状态解决在建违法建设,建立“早发现,早处理”机制,从基层发现,从萌芽遏制,减少违建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明确了快速查处工作流程,切实提高部门协作效率,最大程度缩短在建违法建设拆除的整体工作时限。 据悉,《办法》明确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在建违法建设工作中的权责,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过现场检查、竣工验收、核发权证、许可证等手段监管防治违法建设。在建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在实施调查时,可以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查阅、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的资料,拍照、录音、录像以及确定违法建设地点、层数、面积、高度、性状结构以及与参照物间距等建筑状态。各地政府将加强查控在建违法建设工作的绩效考评,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查控在建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控在建违法建设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 《办法》借鉴了《广州市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程序工作规程》经验,结合清远实际,设立快速查处机制,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时限在规定的范围内做了适当的缩减,提高在建违法建设查处效率。 违建查处部门对巡查发现、相关部门转办、投诉举报发现的在建违法建设,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 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依法出具意见; 相关部门在核实属于在建违法建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限期改正、限期拆除以及相应罚款的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违建查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同时,《办法》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当事人改正违法建设行为的督促责任。由相关违法建设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参与协调督促自行改正和拆除,将有利于提高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效率,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执法阻力、缓和执法矛盾,体现全社会齐抓共管,实现社会共治。
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清远+”客户端 编辑:郭小京 校对:果果